将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的:
“1.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北京时间)
(一)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7月14日上午09:30至10:00。
(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3年7月14日上午10:00。
(三)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现场送达指定地点。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等其他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变更为:
“1.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北京时间)
(一)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7月14日下午14:00至14:30。
(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3年7月14日下午14:30。
(三)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现场送达指定地点。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等其他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